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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再擴圍
資料來源:gov.cn 來文單位:台灣貿易中心上海代表處 更新日期:2021/04/21

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2020年大陸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較2019年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

2020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擴大至8個城市及海南全島之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再次擴圍。近日,大陸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 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商財發〔2021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明確,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涉及範圍較廣。

根據39號文件規定,今後大陸相關城市(區域)經所在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後,即可按照《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大陸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訂購境外電商企業以1210監管模式進口至上述試點城市(區域)內正面清單內的商品,均可以享受《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件)規定的進口商品稅收優惠政策——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消費者超過單次限值5000元、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26000元,以及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則按跨境電商方式監管,以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在跨境電商交易中,主要涉及境外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和消費者四類主體。不同主體,可以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境外電商企業為境外註冊企業,不涉及享受大陸稅收優惠的問題。跨境電商企業按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保稅進口商品,並以備貨模式倉儲在擴大試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再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零售。如果進口時已為大陸消費者按優惠政策代扣代繳稅款後發生退貨至國外的,可申請退稅;如果還未代扣代繳稅款已發生退貨至國外的,相應稅款不予徵稅,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為境外電商企業服務的其他在大陸註冊的商業主體,包括跨境電商平臺、物流企業、支付企業、監管場所運營企業等,在進口方面暫時並沒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均按照大陸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如屬小規模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徵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

消費者個人進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於個人自用並滿足的商品,在規定限額內享受零關稅優惠,同時增值稅與消費稅按70%計徵。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相比於直購進口,發貨地點為大陸保稅關區,物流快,消費者體驗好,集采和運輸成本低。近年來,大陸網購保稅進口蓬勃發展,業務量占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80%以上。

此次試點的大範圍擴容也將促進大陸東中西部區域經濟協同發展,大大節省跨境電商物流成本,縮短跨境電商物流時間,進一步滿足大陸消費者的需求。

 

資料來源:http://www.gov.cn/zheng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