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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於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資料來源:dsdod.com 來文單位:台灣貿易中心北京代表處 更新日期:2021/05/04

由中國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實施《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這些新興的網路交易業態,界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確認各個參與方的責任和義務針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責任,督促平台經營者規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這些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禁止各類網路消費侵權行為發生。《辦法》最主要規範下列:  

網紅必須辦理營業執照,除了四種情況例外

第一情況是個人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第二鍾情況是家庭手工業產品。第三種情況是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主要有清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水管疏通、家電傢俱修理裝修等;第四種情況就是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強化保護網路消費者個人訊息

《辦法》設置了個人訊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了網路交易經營者蒐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訊,應當遵循合法、最低、必要的原則,明示蒐集、使用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才行。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蒐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訊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蒐集、使用個人生物特例如人臉識別)、醫療健康、金融帳戶、個人行蹤等敏感訊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尤其大型平台企業在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訊息的時候,也必須經過被收集者授權同意,否則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嚴格監管“直播帶貨”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確立訂單、線上支付”四個環節。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視為網路交易,應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透過上述平臺服務開始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影響所及,直播帶貨或者直播賣貨以後都要納入平台監管範疇,主播對於自己賣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要負責。商品品質有問題,主播要承擔相對的責任。

同時,《辦法》要求網路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明顯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訊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路交易活動的直播影片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http://www.dsdod.com/a/2021426/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