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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中醫藥進口法規
資料來源:杜塞道夫台灣貿易中心 來文單位:杜塞道夫台灣貿易中心 更新日期:2021/06/07

2011年3月3日,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對中醫藥(TCM)顆粒的合法分類作出裁決;根據萊比錫法官的判決,中醫藥具有藥效確實屬於藥品。根據《德國藥品法(AMG)》的規定,中醫藥因此必須獲得官方許可才能販售,德國禁止未經進口許可的中醫藥置入市場流通。

上述的法院判決中確認指出,德國藥品法不僅涵蓋實際上已證實可恢復或影響人體功能的藥物,亦即具備藥理作用的功能性藥物,還包括予人以藥品的印象、作為治療或減輕人類疾病目的而投放入市場的產品。從德國高級行政法院的角度來看,這有助於保護消費者避免攝入可能無效、甚或有害的物質。進一步而言,無論是必須加工成藥品的初級產品,或是為用戶提供單獨的混合物,進口的中醫藥都被認定是一種藥品。

作為在藥房或經由其他通路引入的中醫藥有必要依法標記;若僅將中醫藥劑提供給藥房,未提供給消費者了解所服用者是等同藥物的產品,被認定是不合法理的作法。而進口商如同製造商一樣,對於所銷售物質的安全和質量則必須負起完全責任。

藥品進口許可證的必要性,則是在確保沒有任何潛在可疑、用於治療人類疾病的藥物在德國市場上非法販售。德國藥品註冊申請的主管暨受理機構為德國聯邦藥品暨醫療器材署(BfArM),唯有在德國或歐盟國家具備法人資格的藥商企業,方有資格申請藥品上市許可。

另一項相關議題則是農藥殘留問題;詳見第四節之歐盟(德國)檢測進口食品(含茶葉、中醫藥)之農藥殘留標準。

草藥無論是中藥材或中藥飲片,尚且含有害物質,例如:重金屬、農藥殘留等的潛在疑慮,因此進口是項產品或原料必須符合歐盟法規的無檢出進口規定,或是法定公告允許的檢出上限。另一方面,中醫藥的物質成分絕大多數為植物來源,少部分則為礦物質與動物性原料,亦或由蠕蟲、昆蟲和軟體動物的排泄物與分泌物組成的生物原料,動物保育法因此也是其中的議題之一;上述種種考量更添進口中醫藥實務工作的難處。

繼與歐盟、澳洲、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陸續簽署醫藥合作協議後,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5年與德國BfArM簽署「藥品及醫療器材合作聯合宣言」,為我國與德國醫藥衛生單位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國近年積極投入醫藥國際合作的成果,不過我生技業者要打入德國市場,仍須進一步積極了解產業概況與市場現狀。

附錄一:德國聯邦藥品暨醫療器材署(BfArM)公告具備毒性藥理作用的常見中醫藥名單(附中藥譯名)https://www.bfarm.de/SharedDocs/Downloads/DE/Arzneimittel/Zulassung/ZulRelThemen/azbuch/10azBuecher/TabelleTCM-Drogen.html